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则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 


作者: 顺德区出租车协会    发布于:2012-9-17 17:11:06   浏览:12749次

第一条为落实部领导关于“对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一起也不放过”的指示,规范我局对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现场调查、报告及督促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值班员接报特大事故情况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接到传真报告,在《值班记录》上记录接报时间和简要情况。收到指挥中心要情报告系统上报的,立即打印出来。接到电话报告的,记录特大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等初步调查情况,形成电话记录。

(二)立即将特大事故情况报办公室。工作日夜间接报的,应当报告主管局领导。双休日和节假日接报的,应当报告带班局领导。

(三)通知事故对策处负责人。

(四)除收到指挥中心要情报告系统上报的特大事故之外,起草《十七局公安信息快报》,报告部指挥中心。

(五)落实领导交办事项。

接到总队续报特大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变化情况,值班员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三条事故对策处负责人在工作日接到通知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指定专人负责,填写《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登记表》,登记事故情况,在公安网上发布事故情况,建立事故案卷。

(二)立即与现场的总队领导或事故处(科)长联系,在30分钟内核实有关情况,做好电话记录,报告主管局领导。

(三)接到部、局领导批示和指示后,应当立即向交警总队负责人传达。

(四)向主管局领导提出赶赴现场人员的建议。

(五)落实领导交办事项。

第四条按照以下情况,组织人员赶赴现场:

(一)对死亡19人以下的,由科研所交通安全部负责人赶赴现场。

(二)对死亡20人以上、29人以下的,由局领导或处室领导赶赴现场,通知科研所领导赶赴现场。

(三)对死亡30人以上的,由局领导赶赴现场,并参加国务院调查组。同时,安排科研所领导参加工作组。

领导对赴现场的人员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如果有干部在临近省份或当地出差的,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也可安排该干部就近赴现场。

赶赴现场人员应当力争在24小时之内赶到现场。

第五条赴现场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指导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一)查清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形态、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出行目的等基本事实。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三)分析查找暴露出来的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路面管控、道路设施、企业安全责任制及宣传教育等方面问题。

(四)了解抢救和治疗情况,以及受伤人员和受害者家属的情绪、社会反映等。

第六条赴现场人员应当在到达现场后的24小时内,将调查了解及核实的初步情况,书面报告局领导。有条件的,要附事故现场照片。

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应当提交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经过、事故调查情况(驾驶人、肇事车辆、现场道路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责任认定初步分析意见、事故对策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指出在人、车、路和管理等环节暴露出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赴现场人员返回后,应当将事故现场的影像资料、相关材料交事故对策处存档。

第七条事故对策处应当认真研究审阅事故调查报告和相关材料,分析深层次原因,研究带有规律性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事故预防工作的对策,并按照领导批示要求,专报部领导。

第八条事故对策处应当督促事故发生地交警总队,在事故原因查明后及时上报事故调查情况报告;指导总队针对特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采取相应的专项整治行动,解决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和隐患。

对特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隐患具有一定的苗头性、普遍性的,应当以局名义下发事故通报,提出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

第九条事故对策处指定的专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督促完成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一)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督促总队对车辆和驾驶人管理、路面管控、企业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方面情况进行倒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在事故发生的60天内,督促总队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三)在事故发生之后90日内,督促总队提请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号国务院令),完成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事故对策处指定的专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督促地方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提交检查报告:

(一)督促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地方,在事故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上报书面检查报告。

(二)督促发生3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地方,在第3起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以内,向国务院上报书面检查报告。

第十一条事故对策处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筹备召开特大事故评析会。通知上一季度发生事故的地方公安厅(局)主管厅(局)长或总队长来京,共同分析原因,总结管理方面教训,查找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

针对有明显季节性复杂气候、客货运输、高速公路交通等特征的特大交通事故,以及一个阶段特大交通事故同比明显增加的,召集相关地方交警总队召开特大事故研讨会,研究制定针对性、前瞻性的事故预防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事故对策处要逐一建立特大事故案卷,明确专人保管。特大事故案卷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值班室接报的特大事故报告或电话记录;

(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登记表》;

(三)专报指挥中心的《十七局公安信息快报》;

(四)领导批示件;

(五)赴现场人员的事故情况简要报告和调查报告;

(六)总队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

(七)给部领导的事故情况专报;

(八)下发的事故通报;

(九)督促责任追究的电话记录及责任追究结果;

(十)督促提交检查的电话记录及检查报告;

(十一)事故现场照片、光盘等;

(十二)其他有关资料。

部交通管理科研所应当建立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资料库,收录事故情况书面材料、音像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来源:互联网

上一篇:交通事故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赔偿                       下一篇: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更多>>热点推荐
  • 顺德区的哥的姐免费体检
  • 的哥的姐免费体检
  • 顺德区1000多名的哥的姐接受
  • 加强沟通交流,注重收集民意
  • 出租车司机掌握营运技巧从细节入
  • 浅谈出租车司机的微笑服务
  • 乘客乘坐出租车用车心理探讨
  • 出租车司机给我上的MBA课2
  • 更多>>点击排行榜
  • 协会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 国家标准《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
  • 出租车司机常用的英语(新手必读
  • 入会申请
  • 协会章程
  • 组织机构
  • 出租车驾驶员如何避免乘客投诉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