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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顺德区出租车协会    发布于:2016-5-11 14:45:02   浏览:4946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21号)、《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2〕32号)、《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市民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已在我市连续办理1年以上(含1年)《广东省居住证》的新市民,在《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内,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我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范围。

第四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由市统筹,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各级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发和维护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协调指导各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各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受理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投诉。

第五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按照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工作模式,全市统一积分项目、项目分值、计分办法、受理窗口、信息系统,各区享有一定的自主加分权。

第二章  积分规则

第六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积分入户一票否决指标和各区自定指标五部分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见附件)。

第七条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每年对需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新市民可按有关办法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第八条  新市民随迁子女年度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指标数由市教育局确定后于每年5月底前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年6月统一向社会公布。新市民迁入我市户籍的指标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公安局确定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年2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新市民申请相关公共服务的积分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新市民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三项指标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十条  新市民积分情况,根据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动态调整。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计积分。各区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扣减分指标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新市民,违法生育行为接受处理未满5年,或在申请积分时申请人未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新市民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扣减相应分数;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第十二条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在对申请入户的新市民积分进行排名过程中,由申请地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是否存在扣减分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接到对新市民所得分值提出意见或投诉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核查职责分工如下:

 区公安机关:负责居民身份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证明的核查。

 区教育部门:负责学历证书、新市民随迁子女学籍档案情况的核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区急需人才证明的核查、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明文件和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备案文件的核查。

 区住建管理部门:负责房产证的核查。

 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证的核查。

 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子女出生证、儿童免疫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健康证、婚检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资料、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及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的核查。

 区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区科技部门: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

 区工商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核查。

 区国税部门: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区地税部门: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举报火灾隐患证明的核查。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

 团区委:负责审核本系统内机构为个人出具参加社会服务活动情况的证明核查。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居住证(暂住证)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第十四条  新市民在申请积分制服务管理过程中,对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等机构执行相关办法有异议的,可在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提出。对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确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新市民随迁子女获得公办学位或其户籍迁入我市后,其积分制服务管理自动终止。

第三章  申办流程及资料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收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有效资料及时统计相应积分,并将积分情况录入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在审核资料过程中对资料真伪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区相关机构或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

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可通过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查询积分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可通过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新市民,其未曾入读公办小学或初中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在其产权房所在地或居住地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新生排名。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区、镇(街道)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和外来常住人口规模,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位(以下称入学指标数),积分达到30分以上(包括30分)的新市民随迁子女可申请入读。区教育部门应在每年初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市教育局备案,并报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

(二)需要为随迁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待遇的新市民,可于每年5月底前持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产权房或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提出申请。未能提供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的新市民,其随迁子女按政策外生育子女对待。

(三)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于每年5月底前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按照全区或分镇(街道)依据父母积分高低对普通借读生进行排名,第一次排名录取后,在入学指标数有空余的情况下,可调剂分配入学指标数,将首次排名未成功取得入读公办学位资格的新市民子女按照剩余的指标数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二次排位;并将排位结果在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及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区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新市民子女入读;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视为放弃此项待遇。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或其他途径公布全市随迁子女入学名单。

(五)新市民随迁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

流动儿童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流动儿童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八条  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新市民,提出申请的上一自然月在我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区公共资源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迁入本区户籍(以下称入户指标数),每年年初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公安机关,根据该区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拟定各区当年入户指标数,报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公安局批准,并报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

(二)已纳入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在法定工作年龄内,需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的,持居民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产权房或工作地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提出申请。

 (三)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于每季度分全区或镇(街道)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将排位结果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积分排名在入户指标数内的新市民发出积分入户通知书。

 (四)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新市民,携带积分入户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在1年内到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新市民向产权房所在地或居住地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应填写申请表格,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广东省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以上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教育考试网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

职业资格(含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应提供经国家或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验证通过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职业资格证书由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在国家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由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级别,应提供《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凡在外省经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需按《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6号)要求申请办理省外来粤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并提供确认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应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三)社会保险。应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情况证明。

(四)房产情况。应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居住年限。应提供《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婚姻状况。应提供《结婚证》等证明文件资料或户籍部门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七)计划生育。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等证明材料及各镇(街道)卫生计生局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八)急需人才。符合我市有关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办法的新市民,应提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属于区急需人才的,需提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表彰奖励。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外颁发的荣誉证书须同时提供表彰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社会贡献。应提供志愿者组织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举报火灾隐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区公安分局(公安局)出具的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我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三)卫生防疫。应提供资料包括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儿童免疫接种证》;

  2.自觉接受国家规定的产前检查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的有关证明;

  3.有婚检资质医院出具的已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材料;

 4.我市医疗机构出具的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有毒有害工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资料。

 (十四)住房公积金缴交。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有效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材料。

(十五)基础教育。根据教育部门学籍档案情况直接计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因实际需要调整的,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36号)中关于普通借读生政策的规定适用本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2〕70号)废止,新市民及其随迁子女符合我市其他入户、入学政策的,仍按相关政策执行。

积分附件: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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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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