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小学“积分入学 ”实施办法(摘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积分入学的招生管理工作,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36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形势要求和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年满 6周岁以上有正常学习能力、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居住一年以上、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
第四条建立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积分入学全区互认机制,资格职称、服务年限、购置住房、参加社保、投资纳税、骨干企业等六项公共积分项目可全区内互认,各镇(街道)不得将“公共积分”适用范围由顺德区缩窄为“本镇(街道)”。
第六条符合申请资格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可以向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顺德区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两者任选其一)的镇(街道)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通过积分入学方式,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道)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第七条各镇(街道)教育局在完成本镇(街道)积分入学招生工作之后,可将富余学位继续供给其他镇(街道)。未获得入学资格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可以凭其申请时核定的“公共积分”跨镇(街道)申请入学,转入地教育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积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九条本办法各项积分项目中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伪造,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1、申请人按规定时间,亲自到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受理窗口或镇街指定的中小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2、受理。受理窗口或学校对申请入学者登记造册,将受理资料汇总交镇(街道)教育局,分派职能部门审核并直接核分,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分结果以书面形式函复镇(街道)教育局。申请人积分排名由镇(街道)流管办联合镇(街道)教育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