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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关于顺德区举报非法客运的摘录 


作者: 顺德区出租车协会    发布于:2015-11-4 16:42:28   浏览:4927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鼓励公众参与执法监管,

及时发现和查处本区范围内环境违法、非法客运和偷采(运)

河砂等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本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区环境运输和城

市管理局工作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本办法的规定举报本区范围内环境违法、非法客运和偷采(运)河砂等违法行为,被举报人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金奖励。

第三条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

监督本区环境违法、非法客运和偷采(运)河砂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审定奖励范围和奖励金额,并受理奖励申请和处置举报人复核申请。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环境运输和

城市管理局管理,专款专用;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举报内容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下列违法行为,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

行为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调查取证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举报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计算:

(十)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大型客车、中型客车、

小型客车、假冒出租车(克隆车)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经查实并处以行政处罚,罚款金额3 万元以下的(含3 万元),每宗奖励标准为2 千元,罚款金额3 万元以上的(不含3 万元),每宗奖励标准为3 千元。

(十一) 举报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执法管辖范围内的

其他隐蔽性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经查实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研究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每宗奖励5 百至3 千元。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第五条第(一)至第(十)项的违法

行为,提供违法事实,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但不协助调查取证工作,违法行为经查实并处以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每宗奖励100 元。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办理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24 小时热线电话12319、12369)、来访、信函、电子邮件(邮箱:hycg@shunde.gov.cn)

等举报方式,向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反映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人应向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提供被举

报人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车牌号码、船只特征等)、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基本违法行为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第九条  接到举报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应予登记,

组织查处举报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反馈至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本办法第五条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举

报违法行为之日起15 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提出奖励申请,并填写《举报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

第十一条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应对举报人提出的奖励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 日内出具受理或不

予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时,确定最先举报人

具有奖励资格,举报顺序以举报违法行为的登记时间为准。最先举报人放弃或逾期不提出奖励申请的,其他举报人均无权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无效有奖举报:

(一)举报人未明确指出具体的被举报人、违法的地点和

违法行为,仅反映违法现象的;

(二)经查证,违法行为因不可抗力造成,被举报人并无

主观过错,且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有关部门查实,已立案或正在

查处的;

(四)其他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

第四章  举报奖励实施

第十四条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应当自有关法律文

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 日内公示处理结果并对举报人的奖励事项进行审核,应当奖励举报人的,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不符合奖励要求的,书面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携带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和奖励申请受理回执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

经举报人本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任何个人资料;泄漏举报人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举报人对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处

理结果或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复核,或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经复核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但由于相关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举报人没有获得相应奖励的,责成相关人员采取补救措施,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扰乱公务或公共秩序的,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 年12 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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