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5月21日以粤交运〔2015〕650号发布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监管,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生产、依法从业、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评价,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持有广东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评价,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并定期发布结果。
第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工作。
本办法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诚信评价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诚信评价信息
第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有关情况;
(二)遵纪守法情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有关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等有关情况。
第六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信息应从以下途经获取:
(一)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相关信息;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等信息;
(三)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所记录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相关信息;
(四)外省抄告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违法违规信息;
(五)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收集的符合本办法评价指标的群众有效投诉信息;
(六)新闻媒体曝光且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诚信相关信息;
(七)道路运输企业收集上报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相关信息;
(八)其他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相关信息。
第七条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管理系统”)和诚信信息服务公共平台(以下简称“诚信服务平台”)。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信息的采集、录入等相关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负责通过诚信管理系统录入本企业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录用、辞退、调离等从业信息及与评价指标相关的驾驶员诚信信息。
第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信息采集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保证信息真实、客观。驾驶员诚信信息录入应确保全面、准确、及时,一经录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
第九条 诚信管理系统在道路运输驾驶员电子从业档案中设立个人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驾驶员诚信信息的佐证材料、诚信教育合格证明和驾驶员的历次诚信等级等。
第十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末在诚信服务平台上公示本辖区内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计分情况,公示期为15日。
当事驾驶员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当事驾驶员提出申辩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驾驶员的陈述、申辩意见及佐证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并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当事驾驶员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诚信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正。
第十一条 驾驶员诚信评价结果应在评价周期次年的3月31日前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诚信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诚信评价等级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实行计分制,满分为20分,一个评价周期届满,经评定诚信等级后,该评价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驾驶员诚信评价指标一次计分分值分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
驾驶员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诚信评价指标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诚信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计分分值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具体标准如下: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等级为AAA级:
1.上一评价周期的诚信等级为AA级及以上;
2.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评价条件;
2.上一评价周期的诚信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10分。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评价条件;
2.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等级为B级。
第十四条 首次参加诚信评价或未进行从业资格注册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在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的将被统一认定为A级,计分20分及以上的为B级。
第四章 诚信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达20分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在诚信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专项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发证地或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驾驶员专项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进行审核,并对该驾驶员的诚信计分予以清除。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通过诚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在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次年未按照规定参加专项继续教育的;
(二)在评价周期内累计有两次以上计分达到20分的;
(三)连续两个评价周期诚信等级均为B级的;
(四)驾驶类从业资格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黑名单有效期为两年,驾驶员在有效期届满且不再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时将从黑名单中退出。
对于连续三个评价周期诚信等级均为B级的或者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有3次以上达到20分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并注销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众提供不涉及私隐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信息查询、打印等便利服务。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在一个年度内所属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等级为B级的,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通报。
道路运输企业连续两个年度内所属驾驶员均累计有20%以上诚信等级为B级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加强所属驾驶员的诚信教育和管理,及时掌握本单位驾驶员的诚信评价结果,并作为培训、辞退、调整工资待遇、调整岗位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对诚信等级为B级的驾驶员,必要时应调离驾驶员岗位。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诚信评价工作,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认真、细致、规范地开展工作,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